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3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10 16:34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罚202334

 

当事人:安化县阿敏水果大卖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QYWRE7Y

住所(住址):安化县东坪镇建设社区迎春路1161号

经营者:谌**

身份证件号码:430923****

联系电话:182****                     

当事人位于安化县东坪镇建设社区迎春路1161号,经营范围: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新鲜水果零售。

2023年1月10日 ,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以下食品超过了保质期:1.盐津铺子大片藕(黑鸭味)0.52kg,生产日期2022/05/12,保质期6个月;2.盐津铺子大片藕(香辣味)2.04kg,生产日期2022/07/02,保质期6个月;3.憨豆爸爸优酪果冻1.64kg,生产日期20211214,保质期9个月;4.憨豆爸爸魔方吐司(提子味)2.32kg,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2022-09-13,保质期90天。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满后依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实,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均是当事人从安化县新浩商行购进,以称重计量的方式销售。盐津铺子大片藕(黑鸭味)于2022年8月12日购进,购进5kg,购进单价38元/kg,销售单价49.6/kg;盐津铺子大片藕(香辣味)于2022年8月12日购进,购进5kg,购进单价38元/kg,销售单价49.6/kg;憨豆爸爸优酪果冻于2022年3月9日购进,购进12kg,购进单价16.66/kg,销售单价29.6/kg;憨豆爸爸魔方吐司(提子味)于2022年10月17日购进,购进12kg,购进单价34元/kg,销售单价49.6/kg。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核实的库存货值金额为290.5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谌望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安化县新浩商行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销售单据三张,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于2023年1月10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四页、上述食品外包装袋四个,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的扣押情况;

证据五,本局于2023年1月12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原件一份、《整改报告》原件一份、整改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影响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第二项1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 到 5 万元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盐津铺子大片藕(黑鸭味)0.52kg、盐津铺子大片藕(香辣味)2.04kg、憨豆爸爸优酪果冻1.64kg、憨豆爸爸魔方吐司(提子味)2.32kg;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0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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