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3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05 16:36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37

 

当事人:安化县特惠购生活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RDA5A0G

住所(住址):安化县东坪镇木子社区长湾组3号

当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谌**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432326****

联系电话:138****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木子社区长湾组3号,从事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卷烟、雪茄烟、初级食用农产品、水产品、水果、日用品、服装、玩具零售经营活动。

2023年4月25日 ,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53瓶“中国劲酒”(生产日期:2019年11月11日,保质期:三年)超过保质期。本局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中国劲酒”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之后依法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中国劲酒”是当事人于2020年12月31日从本县南区辰溪商贸城的老三批发部购进的,共进购3件,24瓶/件,购进金额共计780元,当事人标示的销售价为16元/瓶。至本局检查时止,已销19瓶,剩余53瓶,库存货值金额848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可核实的库存货值金额为84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谌新跃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2023年4月25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七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2023年5月4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安化县老三批发部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老三批发部销售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以及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询问通知法律文书,证明对涉案物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以及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情况。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中国劲酒”53瓶;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62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打印] 收藏[收藏] 纠错[纠错] 关闭[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