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3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05 16:37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39

 

当事人:安化县张波综合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P6PNE9K

住所(住址):安化县东坪镇木子村排楼组230号

当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430923****

联系电话:180****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木子村排楼组230号,从事预包装食品、日用品、百货、水果、卷烟、雪茄烟零售经营活动。

2023年425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下列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1.“拉芳草本健肤沐浴露”,净含量:900g,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263限期使用日期:2022年1月1日,数量有3瓶,标价22元/瓶;

2.“拉芳花香润肤沐浴露”,净含量:900g,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263限期使用日期:2022年1月1日,数量有2瓶,标价22元/瓶;

3.“拉芳活性营养护发素”,净含量:500m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263限期使用日期:2022年4月7日,数量有2瓶,标价8元/瓶;

4.“拉芳活性营养啫喱水”,净含量:140m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263限期使用日期:2023年3月29日,数量有7瓶,标价10元/瓶;

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予以当场扣押,之后依法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是当事人从本县雪儿日化进购的,拉芳草木健肤沐浴露”进购价为14元/瓶,销售价为22元/瓶,剩余3瓶,库存货值金额为66元;“拉芳花香润肤沐浴露”进购价为14元/瓶,销售价为22元/瓶,剩余2瓶,库存货值金额为44元;“拉芳活性营养护发素”进购价为5.5元/瓶,销售价为8元/瓶,剩余2瓶,库存货值金额为16元;“拉芳活性营养啫喱水”进购价为7元/瓶,销售价为10元/瓶,剩余7瓶,库存货值金额为7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的化妆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19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经营者张波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及拍摄的现场照片十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购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召回公告》以及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各一张,证明当事人采取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询问通知法律文书,证明对涉案物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以及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四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拉芳草本健肤沐浴露”3瓶、“拉芳花香润肤沐浴露”2瓶、“拉芳活性营养护发素”2瓶、“拉芳活性营养啫喱水”7瓶;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62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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