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3 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02 16:26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当事人:安化县德源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MA4RRC818F 住所(住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中砥村安乐六组 法定代表人:陈** 身份证件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0725**** 联系电话:133**** 联系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八字路村侯家河组 2022年7月6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鼎城区黄土店镇梁智超超市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当事人销售给该超市的湿扁粉(规格:2.5千克/包)、湿圆粉(规格:2.5千克/包、5千克/包)等三个规格的米粉食品经湖南正信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抽检,所检项目“大肠菌群,CFU/g ”的实测值分别为:“n1=350,n2=350,n3=240,n4=350,n5=240”、“n1=360,n2=420,n3=470,n4=470,n5=300”、“n1=450,n2=510,n3=340,n4=350,n5=540”, 不符合Q/AHDY 0001S-202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湿米粉》指标“n=5,c=2,m=10,M=102”的要求,均被判定为不合格。 2022年8月24日常德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违法线索移送本局(常鼎市监案移〔2022〕1801号《违法线索移送函》及附件检验报告等材料),2022年8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湘ZX(检)(2022)第〔4-60-118〕号及〔4-60-119〕、〔4-60-121〕号)、《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6日生产上述不合格食品,成本价1.8元/千克,其中湿圆粉生产2700千克,规格为5千克/包的有320包,规格为2.5千克/包的有440包;湿扁粉生产200千克,规格为2.5千克/包,共80包。当日以2.2元/公斤均价销售,其中向常德鼎城区黄土店镇梁智超超市销售湿圆粉2200千克(5千克规格的1400千克;2.5千克规格的800千克)、湿扁粉40千克,销售额4928元;向中砥村谌小岩等村民销售湿圆粉487.5千克(70千克+100千克+200千克+117.5千克)、湿扁粉155千克(50千克+35千克+20千克+50千克),销售额1413.5元(264元+297元+484元+368.5元);当事人陈述其余米粉被公司员工食用或提供给当地村民作饲料使用。上述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共计6380元,销售额共计6341.5元,违法所得1121.5元。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陈世武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情况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相关照片十六张,证明相关文书送达的情况以及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本局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世武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三种不合格食品的事实、原料购进以及产品生产、销售的具体情况; 证据四,常德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线索移送函(常鼎市监案移〔2022〕1801号)一份以及湖南正信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湘ZX(检)(2022)第〔4-60-118〕号)、(No:湘ZX(检)(2022)第〔4-60-119〕号)、(No:湘ZX(检)(2022)第〔4-60-121〕号)三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以及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三种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关键点控制记录》、《原料采购记录表》、供货商资质、原料检验报告、原料采购凭证、原料《出库单》、《配料车间投料记录表》、《生产日报表》各一份及《出厂检验报告》三份、《出货凭证》十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三种不合格食品的事实以及生产、销售、原料购进的具体情况; 证据六,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履行职责,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一份以及《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FW2204499)一份,证明你公司整改的相关情况。 以上有关证据,已由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查证属实。 2022年12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2】195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原材料采购上履行了查验义务,且属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项2目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21.5元; 2.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4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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