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7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17 16:02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当事人名称:安化佐美口腔门诊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923MA4P7X996E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陶澍路穗悦新城1栋-1-201门面

  经营者:曹**

  当事人于2018年9月4日注册微信公众号“安化佐美口腔”,微信号:ZMKQ2006, 认证类型:个体户,认证主体:安化佐美口腔门诊部,IP属地:湖南,客服电话:0737-78085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为92430923MA4P7X996E。

  2022年11月28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安化佐美口腔”于“2021-06-29 09:25”发布有“砸金蛋赢大奖”活动广告推文,内容有“热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佐美口腔感恩党,感恩口腔顾客朋友”、“中国共产党党徽图案”等文字图象,推文主体上方正中间展示有“镰刀、锤头组成的中国共产党党徽图案”,以及“砸金蛋赢大奖 特大优惠火爆进行中……”、“金蛋礼”、“到院礼”等活动具体信息。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删除上述广告。2022年12月1日本局再次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及时删除违规发布的广告。

  经查,当事人为了宣传、展示形象,吸引患者就诊,于2021年6月29日推出“砸金蛋赢大奖”活动,并在门诊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上述推文。“砸金蛋赢大奖”活动由当事人委托广告公司承办,并在门诊部大厅对活动进行现场布置,广告推文内容由当事人自行制作。“砸金蛋赢大奖”现场活动于2021年7月1日取消,但线上广告处于允许阅读的状态。至本局调查时止,推文阅读量30次。因当事人未建立相关台账,广告费用具体数额无法查明。2022年12月1日经本局检查后,当事人对违法广告作出删除处理,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工作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张光佐陈述事实、提供证据、接受法律文书等事项。

  3.当事人提供的微信公众号“安化佐美口腔”基本资料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微信公众号的基本信息。

  4.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两份,《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各一份,《送达回执》三份,现场照片3张,当事人提供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推文截图两张,证明当事人违规发布广告的事实,以及提取证据的相关情况。

  5.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内容、方式、费用、时长等信息。

  6.当事人提供的微信公众号“安化佐美口腔”后台截图一张,证明“砸金蛋赢大奖”推文的阅读量信息,以及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2年4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60号),依法书面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党徽及其图案的行为属于《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党徽党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一)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所禁止的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再次责令后整改,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且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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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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