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2〕 123 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14 15:11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罚2022 123

 

当事人:安化县航运总公司医务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DY05128X43092312D4001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民兴路99号

投资人:王**

身份证件号码:432326195******

联系电话:1378******                   

2023年1月9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医务室药柜上陈列的下列药品超过有效期限:1脑心舒口服液,生产企业为湖北同德堂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42021195,规格每支10毫升10毫升*10支/盒生产批号201002,生产日期2020年10月7日,有效期至2022年9月,进购价4.6元/盒,销售价10元/盒,剩余1盒;2“妇炎洁”洁阴康洗液,生产企业为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不国药准字Z20103066,净含量200ml,生产日期2020年12月26日,有效期2022年11月,进购价17元/盒,销售价25元/盒,剩余1盒3金盖克小活络丸,生产企业为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54470,生产日期2021年3月5日,有效期至2022年8月,进购价9.8元/盒,销售价20元/盒,剩余11盒;4鹿角膏,生产企业为甘肃天水岐黄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62020313,规格每块重6克,(每盒装250克),生产日期为20180114,有效期至202212,进购价58元/盒,销售价230元/盒,剩余1盒;5、去痛片,生产企业为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00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20386,生产日期20210119,有效期至202212,进购价8.4元/瓶,销售价10元/瓶,剩余1瓶;6“久邦”头孢克肟胶囊,生产企业为江苏亚邦强生药业有限公司,100mg*12粒,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535222,生产日期2019年12月30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9日,进货价为8元/盒,销售价为12元/盒,剩余2盒;7、“金盖克伤湿止痛膏(微孔型),生产企业为湖北康源药业有限公司,6贴/盒,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53522,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30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9日,进购价9元/盒,销售价15元/盒,剩余4盒。另发现过期医疗器械“清倍护”五毒颈肩腰腿型医用冷敷贴,生产企业为濮阳苗王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备案凭证编号为豫濮食药监械生产备20150006号,生产日期为20190505,有限期至20220504,进购价28元/盒,销售价35元/盒,剩余1盒。

本局依法对上述劣药、过期医疗器械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至本局调查时止,库存货值金额共计594元。由于当事人医务室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药品、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后使用的数量、销售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当事人医务室使用的药品脑心舒口服液、“妇炎洁”洁阴康洗液、“金盖克”小活络丸、鹿角膏、去痛片、“久邦”头孢克肟胶囊、“金盖克”伤湿止痛膏(微孔型)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认定为劣药。参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的规定,对于通过事实认定为假药、劣药的,不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医务室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医务室的主体资格和负责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医务室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医务室授权受托人提交证据、接受调查、陈述申辩、签署文书等事项。

证据三、2023年1月9日制作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各一份,《送达回执》两份,现场照片15张,药品器械外包装4份,证明本局在当事人医务室发现劣药、过期器械,以及对涉案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提取相关证据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2月16日、2023年3月8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医务室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购进、销售、储存等事实。

证据五、2023年2月8日制作的《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执》各一份,2023年3月10日制作的《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医务室延长、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医务室提供的进购单据4张,证明当事人医务室使用药品、器械的来源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医务室提供的《召回公告》、现场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医务室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医务室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当事人医务室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医务室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且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医务室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医务室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脑心舒口服液1盒、“妇炎洁”洁阴康洗液1盒、“金盖克”小活络丸11盒、鹿角膏1盒、去痛片1瓶、“久邦”头孢克肟胶囊2盒、“金盖克”伤湿止痛膏(微孔型)4盒;

2、没收过期医疗器械:清倍护”五毒颈肩腰腿型医用冷敷1盒;

3、对使用劣药的行为罚款30000

4、对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罚款10000元(合计罚款4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

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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