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9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08 17:42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罚〔202391

当事人:黄谢能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龙塘镇茶乡花海社区

身份证号码:430923****

联系电话:132****

2023310日,本局对当事人在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龙塘镇红星社区经营的“龙塘镇雅迪专卖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

经调查,当事人2023年1月开始营业,店内电动摩托车均从东坪镇雅迪总经销处购进,自开业以来,共销售雅迪品牌的电动摩托车13台:1.DM1型号,进价2880元,销售2台,1台售价4180元,1台售价3880元,获利2300元;2.欧锐型号,进价3680元,销售1台,售价3880元,获利200元;3.A5型号,进价4380元,销售1台,售价4680元,获利300元;4.金鹰型号,进价5200元,销售1台,售价5500元,获利300元;5.金鹏型号,进价5200元,销售2台,售价5500元,获利600元;6.欧曼2.0精英豪华版型号,进价2480元,销售4台,售价2690元,获利840元。7.冠能T5型号,进价4680元,销售2台,售价4880元,获利400元。另外每台车均赠送两个头盔、一把锁和一件雨衣,头盔进价23元/个,雨衣进价15元/件,锁进价15元/把,总赠送成本为988元。共计获利3952元。

2022年3月22日,当事人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经营者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份,证明经营者个人身份情况

二、本局2023年3月10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证明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事实

三、本局于2023年3月10日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四、本局2023年3月16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提取的进货单一页、销售单一页,证明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事实

五、经营者提供的2023年3月22日办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本局决定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52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5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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