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5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22 09:11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当事人安化县启稚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园                                                

主体资格证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4T6KNW6N                                    

: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辰溪河以西滨江路辰润上海城二期11栋1-4楼                                     

负责:刘*   

身份证件号码430923****

联系方式:191****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辰溪河以西滨江路辰润上海城二期11栋1-4楼,从事学前教育经营活动。

2022年9月20日,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经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使用的汤碗(自行消毒餐具)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2年10月17日,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 FJ2206502R1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显示当事人使用的上述汤碗未清洗干净。2022年10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上述汤碗清洗消毒流程为先用热水把餐具中的剩饭剩菜清洗三遍,再接一盆水用洗洁精在洗碗池中清洗餐具,清洗完之后用流动水对餐具进行逐个清洗,餐具沥干水之后放到消毒柜进行消毒处理。洗洁精是从供货商姚政才处购进共购进两桶19kg/,由当事人分装成1100克/瓶的小瓶装(包装瓶为立白的包装瓶)发到各个班级,由各班保育员使用洗洁精负责清洗班级的餐具。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刘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黄懿琼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将相关权利授予被委托人行使的事实及被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本局提取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抽样人员资质复印件各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餐饮食品监督抽检细则一份、GB1493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国家标准一份,证明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的资质以及依法进行抽样检验的情况;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9张,证明本局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以及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以及送达回证、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及收到回执单各一份,证明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以及本局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证据,本局对黄懿琼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上述不合格餐具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对罗美林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以及罗美林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上述不合格餐具清洗消毒的具体流程以及使用情况;                                              

证据当事人提供的No:5151354《送货单》、当事人清洗餐具所使用的洗洁精供货商《营业执照》、姚政才身份证复印件、《益阳市诚达洗涤用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单》、《消毒记录表》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使用洗洁精的事实                                                     

证据当事人提供的放弃陈述权、申辩权的书面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对证据发表意见的权利。

以上有关证据,已由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查证属实。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1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打印] 收藏[收藏] 纠错[纠错] 关闭[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