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不罚〔2023〕2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12 09:17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当事人: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中学二食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23447073724U

住所:安化县东坪镇柳溪西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王**

身份证件号码:432326****

2022年9月13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生姜(购进日期为2022年9月13日)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2年9月28日,经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FHN20220941926),显示上述被抽样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2,实测值2.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9月28日,本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收到上述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任务24小时限时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2022年9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抽样单编号:DC22430900566245216)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生姜于2022年9月13日从安化县廖浪蔬菜批发部购进,数量为5.4公斤,单价8元/公斤,共计43.2元。由于当事人没有建立食品及添加剂使用台账,涉案生姜由当事人自述于2022年9月13日用于早餐面条的辅料使用了0.4公斤,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抽检样品数量3.32公斤,剩余1.68公斤也使用完毕。由于生姜是作为配料使用,无法查明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王爱国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及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受委托人总务主任周洪诚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将相关权利授予被委托人东坪镇中学总务主任周洪诚行使的事实及被委托人周洪诚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八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相关文书及对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情况;

证据四、本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调取的《检验报告》(NO:FHN2022094192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打印件各一份,《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事实及相关文书送达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对被委托人周洪诚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食堂、商店食品及添加剂采购与进货验收入库台帐》、《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出库台账》、《送货单》(No:7905717)、《常德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B2区10-1013-1012号秋菊调料干货批发》复印件各一份,《快检服务云平台》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经营不合格食品生姜的事实及具体情况;                                                      

证据六、本局对供货商廖浪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廖浪提供的《成品包装类食品原料定点采购协议书》、《送货单》(No:7905717)复印件各一,《快检服务云平台》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是从廖浪处购进的事实与具体情况及供货商廖浪购进、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的事实及具体情况。
    证据七、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相关资质证明和检测人员冯晓曼、贺胜美的上岗证,证明相关检测的真实性。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5 11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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