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不罚字〔2023〕3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16 09:22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当事人:湖南省千秋界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0558424912 住所(住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马路镇蒋坪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邓** 身份证件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0923**** 联系电话:191****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田庄乡尤马村第一村民组2号 2022年8月4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安化黑茶·千两饼(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20日)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2年9月5日,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 A2022-03-J304819),显示上述被抽样的安化黑茶·千两饼经抽样检验,安化黑茶·千两饼,生产日期:2020年8月20日,氟,mg/kg,标准指标:≤300,实测值7.3×102,氟项目不符合 DB43/T 389-2010 《安化黑茶千两茶》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9月5日,本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收到上述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任务。2022年9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 A2022-03-J30481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抽样单编号:SC22430000004442987)。 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邓鹏飞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及身份情况; 证据五、本局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两份,当事人提供的《产品作物收获记录》、《原料入库记录》、《产品加工记录》、《产品包装记录》、《产品入库记录》《湖南省千秋界茶业有限公司出货单》复印件各一份,常德经销商赵勇身份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调取的《检验报告》(№: A2022-03-J30481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抽样单编号:SC22430000004442987)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事实; 以上有关证据,已由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查证属实。 当事人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局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报告。 本局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取消了食品中氟的限量规定,除非有特别的规定,食品中的氟不视为污染物。 DB43/T 389-2010《安化黑茶 千两茶》属于湖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推荐性标准),已于2021年10月29日被DB43/T 657.2-2021《地理标志产品 安化黑茶 第2部分:千两茶》代替,新的地方标准中已无氟含量的限制。 氟已经不视为污染物,国家也鼓励适用推荐性标准。涉案产品经检验不符合旧的DB43/T 389-2010《安化黑茶 千两茶》地方标准,但符合国家鼓励适用的新的DB43/T 657.2-2021《地理标志产品 安化黑茶 第2部分:千两茶》地方标准,意味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不具危害性,没有处罚的必要性。且地方标准是政府对产品质量的规定,虽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不具有强制性,但其目的是引导人们遵守,对该规定的适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因涉案产品不符合旧的地方标准,对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但适用新的地方标准规定,因氟含量没有限制,涉案产品不能被判定为不合格,对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行政违法行为。 基于以上理由,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2023年5月15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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