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38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14 11:23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当事人:安化县长塘镇中心学校(长塘镇初级中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430923799114139E 住所(住地):安化县长塘镇 法定代表人:邓** 身份证件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2326** 联系电话:151****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长塘镇林山村1号 本局于2022年10月8日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收到由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第一份《检验报告》(№: FJ2206222),显示当事人所经营的“姜”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1,实测值0.38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第二份《检验报告》(№: FJ2206223),显示当事人所经营的“茄子”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6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姜”是当事人于2022年9月3日从长沙市雨花区满史干货商行龚先伏处购进,数量1件,单价190元/件,;“茄子”是当事人于2022年9月14日从安化县长塘镇蔬菜水果批发处购进,数量89.4斤,单价3.2元/斤。至本局调查时止,“姜”作为配料使用,剩余11.2kg;“茄子”于2022年9月15日做为辣椒炒茄子的主菜使用,已全部消耗完毕,无库存。两者货值金额共计476元。本局已依法对剩余的不合格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当事人不能提供具体的经营台账,使用不合格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销售数量、销售金额,违法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安化县教育局职务任免通知》、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负责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将接受调查、提供证据、签收文件的事项授权王永兰代理的事实。 证据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两份、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证书》各一份,抽检人员资质复印件两份,证明被委托机构依法抽样的事实以及抽检机构和抽样人员的资质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食堂、商店食品及添加剂采购与进货验收入库台帐》、《食品安全责任协议》、进货单据、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两份,《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出库台账》、供货商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检测报告》、《快检报告》复印件各一份以及《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食品购进、使用的具体情况以及查验义务履行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情况。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3月13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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