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22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21 10:08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当事人:安化县廖浪蔬菜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RKLT509

住所(住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民主社区湘资市场蔬菜区2号

法定代表人:廖**

身份证件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0923****

联系电话:135****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民乐街30号

20229月28日,本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收到上述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任务24小时限时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20229月29日,本局向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中学二食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抽样单编号:DC22430900566245216,当日在对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中学二食堂的现场检查中得知上述不合格食品的供货商为安化县廖浪蔬菜批发部

20229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抽样单编号:DC22430900566245216,当日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检验报告》中所示不合格生姜。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生姜于2022年9月12日从常德市武陵区邓秋菊干货商行购进,数量为4箱,27斤/箱,单价105元/箱,共计420元。由于当事人销售台账不全,无法查明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廖浪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及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对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情况;

证据三、本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调取的《检验报告》(NO:FHN2022094192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打印件各一份,《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事实及相关文书送达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两份,当事人提供的《成品包装类食品原料定点采购协议书》、《送货单》(No:7905717)复印件各一,《快检服务云平台》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的事实及具体情况;
    证据五、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相关资质证明和检测人员冯晓曼、贺胜美的上岗证,证明相关检测的真实性。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且认错态度良好愿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61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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