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3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14 11:05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当事人:安化县龙鲜生生鲜超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MA4RLBP7XX 住所(住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紫云村第6组182号 法定代表人:龙** 身份证件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0923**** 联系电话:183****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南桥村第九村民组174号 2022年9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白豆角(豇豆)”、“精品香蕉”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2年10月14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FJ2206707),显示“白豆角(豇豆)”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噻虫胺指标标准≤0.01,实测值0.056;噻虫嗪指标标准≤0.3,实测值0.7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0月14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FJ2206704),显示“精品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0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情况及经营者身份情况; 证据三,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各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和依法抽样检验的情况。 证据五,本局于2022年10月19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以及购进、销售的具体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商品销售查询单据》、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复印件各两份,《快速检测单据》、《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的事实以及购进、销售、查验义务履行的具体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现场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采取改正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实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使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第二项1目“(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6元;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3月13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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