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5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24 16:02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57号

  当事人:安化百花寨私房菜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BQAGQT1W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

  经营者:李某某

  身份证件号码:432**************

  联系方式:13*********

  2023年4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开始从事餐饮服务,一直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至案发,当事人经营者陈述,2022年7月至2023年4月27日营业额达8000元,无库存食品,货值金额共计8000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具体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当事人于2023年5月12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309230372863,改正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李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本局于2023年4月27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四张,提取的“点菜单”三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并向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于2023年5月6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提取的《茶湘楼二楼房屋租赁合同书》、半江私厨转让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事实。

  证据五,由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5月12日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3年07月0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143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已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湘市监法〔2020〕121号)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湘市监法〔2020〕121号)第二百九十条第二项1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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