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5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24 16:28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59号 当事人:安化县荒山老树茶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4L2M7A0C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华莱城5栋1602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曾祥文 身份证件号码:430409**** 联系电话:188**** 2022年11月15日,本局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当日对当事人库存的102瓶“金环虎头蜂酒”(净含量500ml/瓶;酒精度52%VOL)、193瓶“牧羊野生黄精酒”(500ml/瓶)、22瓶“荒黑茶叶籽油”(500g/瓶)予以扣押。2022年11月28日,本局对当事人复查,未发现从事食品生产的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对当事人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2个玻璃坛、2个不锈钢坛予以扣押。扣押期限届满后,涉案物品均解除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1月17日,本局对前述涉案食品进行抽检,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合格。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开始至本局调查时止,从浏阳市、保靖县及本地采购食品生产所需的散装白酒、虎头蜂原酒、野生黄精、茶叶籽油等食品原料及相关玻璃坛、不锈钢坛等工具,并设计制作食品标签,在公司住所以勾兑、泡制、分装、加贴食品标签(均标明“安化县荒山老树茶业有限公司”厂名)、包装等方式生产“金环虎头蜂酒”、“牧羊野生黄精酒”、“荒黑茶叶籽油”,并在食品标签上宣传“金环虎头蜂酒”具有疾病治疗作用、“荒黑茶叶籽油”具有美容保健作用,误导消费者。当事人明知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食品,也不能在其他网上平台销售,便将固定客户和淘宝平台的一些客户拉到微信群中,通过自建的微信群出售生产的前述食品。因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且“金环虎头蜂酒”、“牧羊野生黄精酒”添加了动物或植物成分,食品安全风险明显较高,故在“金环虎头蜂酒”、“牧羊野生黄精酒”、“荒黑茶叶籽油”食品标签上分别标明“非卖品 馈赠亲友所用 2021年制”、“于2021年浸泡而成 非卖品 限亲朋友之间馈赠”、“非卖品 2022年11月12日自制”等字样,强调属“非卖品”减少二次流通,以逃避法律责任。 当事人以每瓶188元、200元、300元等多种不同价格销售“金环虎头蜂酒”69瓶(500ml/瓶;均价209.30元/瓶),以每瓶50元的价格销售“金环虎头蜂酒”2瓶(60ml/瓶),销售金额共14542元;以每瓶88元或78元的价格销售“牧羊野生黄精酒”30瓶(500ml/瓶;均价84.66元/瓶),销售金额2540元;以每瓶120元的价格销售“荒黑茶叶籽油”2瓶(500g/瓶;均价120元/瓶),销售金额240元。上述三种食品的销售额共计17322元。 库存的 102瓶“金环虎头蜂酒”(500ml/瓶)、193瓶“牧羊野生黄精酒”(500ml/瓶)、22瓶“荒黑茶叶籽油”(500g/瓶)分别按销售均价209.30元/瓶、84.66元/瓶、120元/瓶计算,库存食品货值金额共计40327.98元。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可核实的货值金额共计57649.98元,因当事人未建财务账,也无生产经营台账,违法所得无法核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曾祥文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谌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委托事实以及被委托人谌承东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本局于2022年11月15日、2022年11月28日对当事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二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现场情况,及本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四,本局现场检查时提取的涉案食品标签,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标签及标签标注内容的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涉案食品的销售金额与金额明细单、微信账户截图、微信经营记录、“金环虎头蜂酒”委托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销售食品的品种、数量、金额及送检虎头蜂酒的检验结论等情况; 证据六,本局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曾祥文的《询问笔录》两份,对当事人受托人谌承东制作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时间、地点、原料来源、食品品种、生产方式、标签设计制作使用、销售方式、数量、价格、金额等事实; 证据七,保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本局调查相关材料,以及本局对安化县粒鑫茶叶籽油加工厂制作的《现场笔录》、对该厂员工的《询问笔录》、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金环虎头蜂酒”、“牧羊野生黄精酒”、“荒黑茶叶籽油”的原料来源的情况; 证据八,本局于2022年12月2日对安化华西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笔录》、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丽娟的《询问笔录》,及该公司提供的设计排版的食品标签文稿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微信聊天截图,证明该公司根据当事人提供文字内容对标签进行设计排版的事实,以及为当事人提供外包装的事实; 证据九,本局对涉案食品进行监督抽检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告知书、抽样单、抽样照片、委托手续、检测机构资质等相关材料,证明涉案食品经监督抽检所检项目符合标准检验结论合格的事实; 证据十,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限期提供材料法律文书、行政指导法律文书以及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材料以及进行行政指导的事实; 证据十一,经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2023年06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安市监罚告[2023]12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当日递交了关于申请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并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06月28日,本局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后于2023年07月11日召开了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食品数量、金额、误导宣传,危害后果,危害风险等情节。鉴于听证会后当事人认识违法行为的态度较听证会之前发生了较大的转变,深刻认识到错误;综合考虑合法合情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条第二项1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规定,经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金环虎头蜂酒”(500ml/瓶)96瓶、“牧羊野生黄精酒”(500ml/瓶)187瓶、“荒黑茶叶籽油”(500g/瓶)16瓶、25L/个的玻璃坛2个、50L/个的不锈钢坛1个、10L/个的不锈钢坛1个; 2.罚款15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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