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58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24 16:29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58号

当事人:安化政海批发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BXQXN990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辰溪西路西农贸综合大市场TB9-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政

身份证件号码:430923****

联系电话:158****

2023年4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商品销售区发现有堆积码放的68件(40包/件)上白下绿彩色编织袋包装的雪天盐绿色加碘精制盐,另在食盐销售专区发现有上述不同批次的112包雪天盐绿色加碘精制盐,标价1元/包。当事人当场提供了供货商武陵区林涛红峰粮油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能提供该供货商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

本局依法对上述共计2832包雪天盐绿色加碘精制盐实施扣押,扣押期满后依法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开业时从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购食盐,由于进购价格的优势,当事人于2023年3月份开始,从未取得食盐定点企业批发证书的武陵区林涛红峰粮油经营部购进了200件(400克*40包/件)雪天盐绿色加碘精制盐,购进金额为8000元,供货商另赠送3件(40包/件)雪天盐绿色加碘精制盐,共计8120包(3248公斤)食盐,运输过程中破损16包,除现场检查发现的2832包雪天盐绿色加碘精制盐外,其余的已销售完毕。当事人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共计81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六张,证明当事人从事食盐零售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以及当事人提供的武陵区林涛红峰粮油经营部的营业执照、门店照片、配送单、以及当事人的支付凭证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个人购进食盐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从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购食盐的票据记录以及该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当事人于2022年12开始至2023年2月止从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购食盐的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雪天盐绿色加碘精制盐的销售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雪天绿色加碘精制盐的销售情况;

证据六,本局提取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核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公告》一份,证明武陵区林涛红峰粮油经营部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个人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八,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以及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证据九,本局制作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方式以及送达地址进行确认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个人购进食盐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食盐数量在 1000 公斤以上但不足 5000 公斤,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三节第三条第四款第2目“第十一章 食品监督管理 第三节《食盐专营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三、违法行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单位违法购进食盐的 【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购进食盐数量在 1000 公斤以上但不足 5000 公斤…… 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 1 倍以上但少于 2 倍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购进的2832包雪天盐绿色加碘精制盐;

2.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打印] 收藏[收藏] 纠错[纠错] 关闭[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