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78 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01 09:35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78 号 当事人:安化县东发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N****** 住所(住址):安化县东坪镇********* 当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谌***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4309231989050***** 联系电话:1519776**** 联系地址:安化县田庄乡******** 当事人店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泥埠桥社区糖酒副食公司门面,从事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等经营活动。 2023年1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经营有下列三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1.“云南中药牙膏”,净含量:100克/支,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172,限制使用日期:2022年11月3日,数量有3支; 2.“中华健齿白牙膏”(清新薄荷味),净含量:90克/支,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皖妆20160002,限制使用日期:2022年8月9日,数量有5支; 3.“中华健齿白牙膏”(炫动果香味),净含量:200克/支,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皖妆20160002,限制使用期限:2021年3月1日,数量有2支。 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予以当场扣押,扣押期限届满后,依法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云南中药牙膏”进价12元/支,销售单价15元/支,剩余3支,库存货值金额为45元;“中华健齿白牙膏”(清新薄荷味),进价6.5元/支,销售单价为8元/支,剩余5支,库存货值金额为40元;“中华健齿白牙膏”(炫动果香味),进价8.5元/支,销售单价为10元/支,剩余2支,库存货值金额为20元。因当事人店未建立进销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店经营超过使用期的化妆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10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店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谌后祥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店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店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陈海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店将相关权利授权于被委托人行使的事实及被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14张,证明当事人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店向本局提供的《召回公告》以及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各一张,证明当事人店采取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本局拟责令当事人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店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云南中药牙膏”3支;“中华健齿白牙膏”(清新薄荷味)5支;“中华健齿白牙膏”(炫动果香味)2支。 2.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3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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