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48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01 09:50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罚〔2023148

当事人:安化县帅威包子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P9H3CXF

经营场所: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谌**

身份证号码:430923********0091

联系方式:135****6682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民强街37号

2023331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以及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0月09日办理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湘小餐饮0923000445,经营范围:餐饮服务(不含冷荤凉菜;不含自酿酒),有效期至2021年10月08日,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许可仍继续从事餐饮服务。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货值金额及具体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2023年5月5日,当事人提供了于2023年4月26日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309230372084,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谌帅威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已过有效期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信息。   

二、本局于2023年3月3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事实。

三、本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询问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各一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要求当事人接受询问并向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事实。

四、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场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五、本局于2023年4月3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事实。

六、由当事人提供的于2023年4月26日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份,证明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6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13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起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已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条第(二)项1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第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7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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