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01 15:28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9号 当事人: 安化县邻鲜生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RB***** 住所(住地):安化县东坪镇******* 经营者:龚**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092319890109**** 联系电话:1807376**** 联系地址:安化县东坪镇******* 2022年3月8日,本局对当事人店经营的“上海青(普通白菜)”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2022年3月24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NO:FJ2201391,显示上述“上海青(普通白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02,实测值为0.1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4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店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当事人店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上述“上海青(普通白菜)”是当事人店于2022年3月7日从武陵区郝宾铁棍姜蒜经营部购进,数量5公斤,进购价2.4元/公斤,进购金额12元。至本局调查时止,以2.8元/公斤的价格售出“上海青(普通白菜)”2.93公斤,其中1.58公斤用于抽样检验,销售金额8.2元,余下2.07公斤已由当事人店自行销毁处理,无库存。因当事人店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台账,不合格食品的具体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龚来福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情况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2.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相关照片2张,证明相关文书送达的情况以及现场检查情况; 3.本局对当事人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快检服务平台的快检报告、王达国和李雅婷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的事实及购进、销售的具体情况; 4.本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调取的由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编号为NO:FJ2201391),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进销货凭据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事实以及购进、销售的具体情况; 6.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履行职责,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一份,证明当事对已销售出去的上海青进行召回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实施食品召回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9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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