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 79 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01 15:33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 79 号 当事人:安化县***综合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L****** 住所(住址):安化县东坪镇******* 当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43232619711223**** 联系电话:1387372**** 联系地址:安化县杨林乡********** 当事人店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杨林社区塘湾组,从事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玩具销售;文具用品零售经营活动。 2023年1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商行经营的如下化妆品和食品超过使用或保质期限: 1.“冷酸灵护龈抗敏牙膏”,净含量:180g/支,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渝妆20160003,限制使用日期:2021年12月13日,数量有5支; 2.“力士香氛沐浴乳”,净含量:1kg/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皖妆20160002,限制使用日期:2022年11月7日,数量有2瓶; 3.“皮皮狗儿童柠檬清新洗发露”,净含量:320ml/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760,限制使用日期:2022年8月6日,数量有2瓶; 4.“中国劲酒”,净含量为125 ml/瓶,生产企业:劲牌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10月8日,保质期为三年,数量有9瓶; 5.“雪天天然钙盐”,净含量为320g/包,生产商:湖南雪天盐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年5月27日,保质期:5年,数量有24包。 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予以当场扣押,扣押期限届满后,依法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冷酸灵护龈抗敏牙膏”进价18元/支,销售价22元/支,剩余5支,库存货值金额为110元;“力士香氛沐浴乳”进价34元/瓶,销售价40元/瓶,剩余2瓶,库存货值金额为80元;“皮皮狗儿童柠檬清新洗发露”进价16元/瓶,销售价22元/瓶,剩余2瓶,库存货值金额为44元;“中国劲酒”进价10元/瓶,销售价12元/瓶,剩余9瓶,库存货值金额为108元;“雪天天然钙盐”进价1.5元/包,销售价2元/包,剩余24包,库存货值金额为48元。因当事人商行未建立进销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390元(其中食品货值金额为156元,化妆品货值金额为23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商行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蒋春辉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商行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20张,证明当事人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商行向本局提供的《召回公告》以及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各一张,证明当事人商行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商行限期提供相关材料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制作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商行确认送达方式以及送达地址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化妆品管理条例》三十九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鉴于你商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本局拟责令你商行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商行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超过期限的商品:“冷酸灵护龈抗敏牙膏”(180g/支)5支;“力士香氛沐浴乳”(1kg/瓶)2瓶;“皮皮狗儿童柠檬清新洗发露”(320ml/瓶)2瓶;“中国劲酒”(125 ml/瓶)9瓶;“雪天天然钙盐”(320g/包)24袋; 2. 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罚款8000元; 3. 对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罚款7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3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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