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75号
作者:县市监局     发布时间:2023-08-08 16:21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75

当事人:安化县生活佳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L89DM4T

住所(住址):安化县城南区怀慈花园综合楼第一层第三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30420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精品香蕉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517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FJ2301697),显示上述精品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6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5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上述精品香蕉当事人20230420日从安化县正祥商行购进,数量3件(13kg/件),进购价120/件,进购金额360元。至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11.1/斤的价格销售完毕,无库存。销售金额共计438.4元。获利78.4元。  

另查明,当事人20220805日因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本局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情况。

证据二,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抽检人员资质证书各一份,证明抽检机构和抽样人员的资质情况。

证据三,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各一份,现场抽样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事实来源和抽样检验的过程。

证据四,2023522日制作的《现场笔录》、《检验结果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结果告知书》各一份,《送达回执》4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在当事人未发现不合格食品的事实,以及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文书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提取证据的相关情况。

证据五,202361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进购来源、数量、价格、销售等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送货单》、《商品销售流水》、《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不合格食品的购进来源及食品进购查验义务履行情况。

证据七,20220805日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证据八,20230605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当事人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购单》、《入库记录》、《整改报告》各一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查找问题,积极整改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307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166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20220805日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已被本局处罚,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十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十)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或者同一当事人被处罚两次以上又从事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应从重处罚,但你公司在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本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存在,同时根据《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二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同一当事人的一种违法行为具有多种裁量情形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三)当事人同时具有从重处罚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但不得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因你公司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经综合考量平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2(二)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到6.5万元罚款;……”,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8.4元;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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