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22 10:35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罚20236

 

当事人:安化县亿多福购物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RXWMKXC

住所(住址):安化县东坪镇木子社区长湾组

经营者:吴**

身份证件号码:4309231*********

联系电话:137********       

              

当事人位于安化县东坪镇木子社区长湾组,经营范围:百货、其他日用品的零售;预包装食品零售(含冷藏冷冻);散装食品零售;保健食品零售;蔬菜、水果、水产、鲜肉零售;初级食用农产品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化妆品零售;五金制品零售;床上用品零售;玩具零售;文体用品零售;服装、鞋、帽零售;家用电器零售。

2022年9月23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生姜”、“洗芝麻(生干籽类)”、“皱皮椒(辣椒)”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2年10月14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FJ2206838),显示“洗芝麻(生干籽类)”,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标准指标≤3,实测值为4.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0月18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FJ2206829),显示“皱皮椒(辣椒)”,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0月20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FJ2206830),显示“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2,实测值0.3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0月24日和2022年10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分别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申请复检。

经查,“洗芝麻(生干籽类)”是当事人于2022年9月17日从长沙市雨花区长帆食品经营部购进,数量1包(25kg/包),进购价340元/包(13.6元/kg);“生姜”是当事人于2022年9月21日从安化县东坪镇湘资市场蔬菜批发区第一个门面购进,数量14kg,进购价9元/kg;“皱皮椒(辣椒)”是当事人于2022年9月22日购进,数量8.5kg,进购价11元/kg。至本局调查时止,“洗芝麻(生干籽类)”以29.6元/kg的价格售出7.85kg,以18元/kg的价格售出17.15kg,销售金额共541.1元,已无库存,获利201.1元;“生姜”以11.6元/kg的价格销售完毕,已无库存,销售金额162.4元,获利36.4元;“皱皮椒(辣椒)”以13.6元/kg的价格销售完毕,已无库存,销售金额115.6元,获利22.1元。以上三种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819.1元,获利259.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王望兵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将接受调查、询问的事项授权王望兵代理的事实。

证据三,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各一份,抽检人员资质复印件2份,证明抽检机构和抽样人员的资质情况。

证据四,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三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各三份,抽样现场照片15张,证明你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事实来源和抽样检验的过程。

证据五,2022年10月24日、2022年10月25日制作的《现场笔录》各1份、现场照片4张、《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送达回执》3份,证明在当事人未发现不合格食品的事实,以及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文书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提取证据的相关情况。

证据六,2022年11月8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食品进行抽检、单位接收检验报告的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2份,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销售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食品购进、使用、查验义务履行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请求从轻处罚的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采取改正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第二项1目“(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 到 5 万元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59.6元;

2、罚款2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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