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9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31 16:14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91号 当事人: 安化县江南镇****黑茶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 住所(住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江南镇*** 经营者:陶*菊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0923************ 联系电话:172********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江南镇************* 2023年4月28日,我局接到投诉单(编号:5143090000202304280000011),有市民反映2023年4月25日在当事人抖音平台购买的黑茶98元,生产日期不详细,QS证已过期。 2023年5月8日,本局根据投诉单的相关投诉内容,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茉莉天尖”食品,该食品标签标注“包装上标注:原产地:湖南安化,等级:一等,配料:一级黑茶原料、茉莉鲜花,执行标准:DB43/T571-2010,生产许可证号:QS430914020148,生产日期:2022/6,保质期:在符合贮存条件下可长期存放,生产商:湖南金湘叶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安化县田庄乡鹊坪村(中国黑茶产业园),净含量:100g”等信息,生产日期等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库存的9袋“茉莉天尖”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满后依法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茉莉天尖”食品标签的执行标准标注错误(涉案食品为调味茶,应标注调味茶产品标准,实际标注了天尖茶产品标准)、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错误(与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不符),不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3条标签“应真实、准确”的规定,另生产日期标注未具体到日,不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7.3条“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生产日期”的规定。 当事人于2022年6月11日从湖南金湘叶茶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购的上述食品,进价18元/袋,共进购20袋,赠送亲戚朋友9袋,在抖音平台店铺的销售价为98元/袋(已销售1袋),在抖音直播间的秒杀价为28元/袋(已销售1袋),销售额共计126元,剩余9袋,库存货值金额为567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1260元,获利为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本局提取的投诉单(编号:5143090000202304280000011),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七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以及当事人提供的交易记录三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证照资质、《检验检测报告》、进货票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进货情况; 证据六,湖南金湘叶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调味茶行业标准、调味黑茶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备案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本局对湖南金湘叶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茉莉天尖”食品为调味茶,存在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错误,生产日期标注未具体到日,均不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等事实; 证据七,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本局于2023年8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168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GB-7718 2011《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属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湘市监法〔2020〕121号)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湘市监法〔2020〕121号)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项2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5000元到2万元罚款……”之规定,本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0元; 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茉莉天尖”9袋; 3.罚款100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