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1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09 10:07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罚〔2023116

当事人: 安化县好味来蛋糕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Q03DM9B

住所(住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小淹镇永和街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2326197508******

联系电话:13469******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小淹镇永和街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小淹镇永和街从事糕点、面包制售;预包装食品零售等经营活动

2023年2月2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下列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珂悠味京味老蛋糕”,净含量450克,制造商:山东周氏佳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经济开发区砚池街西首路北,委托方:山东绿满天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龙泉北路909号,生产日期:20221028,保质期90天,有效期至2023年1月28日,数量有1盒;

2.“樱缘草莓罐头”,净含量:820克,生产商:烟台市果美食品有限公司,场址:海阳市碧城工业园区海津路1号,生产日期:20201202,有效期至20221201,数量有2罐。

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满后依法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珂悠味京味老蛋糕”2022年11月20日在长沙市高桥酒水食品城1栋3-8号康乐园进购的,共进购了1件,每件规格:450克/10盒,进购金额为80元/件,销售价格为12元/盒,现剩余1盒,库存货值金额为12元;“樱缘草莓罐头”是当事人于2021年在益阳市桥北五一路佳佳食品店进购的,共进购1件,每件24罐,进货价格为320元/件,不单独进行售卖,现剩余2罐,库存货值金额为26.7元,该罐头用于杯装草莓蛋糕的制作,之后当事人改换成用新鲜草莓进行杯装蛋糕制作。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食品过期后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38.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进行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陈宏辉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1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5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安市监罚告[2023]1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珂悠味京味老蛋糕”1盒;“樱缘草莓罐头”2盒。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9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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