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8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21 14:38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80号 当事人:安化县云雾涧茶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QQN0291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城南社区南苑新城黑茶文化街D10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骆**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2023年06月15日,本局收到关于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投诉(登记编号:1430923002023061551370313)。 2023年6月25日,本局检查发现当事人上架销售“千两茶饼”,食品标签标明“产地:湖南·安化,配料:安化优质黑毛茶,净含量630g,执行标准:GB/T32719.2,生产许可证:SC114430923009016,贮存条件:在清洁、干燥、避光、通风、无异味的环境下保存,保质期:在符合存储条件下可长期保存,品质更佳,生产商:湖南省九成宫茶业有限公司,厂址:湖南省安化县江南镇思贤村,生产日期:2015年7月10日”,库存数量2片。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第九项“(九)关于‘QS’及‘XK’编号证书更换‘SC’编号证书有关问题。食品生产者在2015年10月1日后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编号仍为‘QS’及‘XK’编号证书的,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督促企业在2018年10月1日前将所持证书更换为‘SC’编号证书。”,上述食品的生产日期在许可证发证日期之前,两者存在明显矛盾,本局依法对上述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之后依法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自述于2019年10月从湖南省九成宫茶业有限公司以800元/支的进价进购了一支千两茶后,拆零分装成20片“千两茶饼”,因千两茶原标签遗失,自行设计“千两茶饼”标签,标签的生产日期非原标签的生产日期。“千两茶饼”的销售价格为50元/片,至本局调查终结时止,已销售6片“千两茶饼”,销售金额为300元,当事人泡茶自饮用了12片“千两茶饼”,现库存2片“千两茶饼”,库存货值金额为100元。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00元,获利为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本局提取的投诉记录(登记编号:1430923002023061551370313),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者身份信息;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抖音小店订单截屏图片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聊天记录截屏图片1张,证明当事人整改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八,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九,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以及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以及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证据十,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方式以及送达地址进行确认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3年08月0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175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拆零分装食品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与食品原标签信息不一致,属于虚假的生产日期。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湘市监法〔2020〕121号)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湘市监法〔2020〕121号)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 2.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千两茶饼”2片; 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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