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8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30 14:41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87

当事人:安化县谭老师茶叶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TH7YU48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黄沙坪社区民富街3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谭**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2023619日本局接到举报,举报当事人经营的“梗”茶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的执行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2023619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梗(陈年梗砖)”进行了监督抽样。202373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NO:FW2304203),显示“梗(陈年梗砖)”经抽样检验,茶梗(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T 9833.2-2013《紧压茶 2部分:黑砖茶》要求,标准值18.0(其中长于30mm的茶梗不得超过1.0%,检测结果49.48(其中长于30mm的茶梗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7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梗(陈年梗砖)”生产厂家为湖南高家山茶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308,规格870g/块,保质期在符合储存条件下长期保存,生产许可证号SC11443092301363是当事人于202211月从湖南高家山茶业有限公司购进,数量40片,进购价30/片,进购金额1200元。至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以69/片的价格售出“梗(陈年梗砖)”37片,剩余3片,库存货值金额207元,销售金额2553元,获利144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和经营者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二,全国12315平台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信息。

证据三,2023619日制作的《现场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检查通知书》各一份,《送达回执》两份,现场照片5张,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各一份,证明本局在当事人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采取强制措施并送检的事实,以及当事人进货查验履行的情况。

证据四,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报告》各一份证明抽检机构资质和产品检测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五,202377日制作的《现场笔录》、《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回执》各一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文书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提取证据的相关情况。

证据六,2023718日制作的《询问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各一份,《送达回执》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产品购进、进货查验履行情况,以及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未提出复检申请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查找问题,积极进行整改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3081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178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经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的食品……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湘市监法〔2020121号)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湘市监法〔2020121号)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梗(陈年梗砖)”3片;

2.没收违法所得1443元;

3.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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