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13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09 14:41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130号

  当事人:安化县建春百货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4W

  住所(住址):安化县梅城镇城南社区南正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

  身份证号码:43232619630****311                       联系电话:138743***

  当事人店位于湖南省安化县梅城镇城南社区南正街,从事日用百货、日杂,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卷烟零售、雪茄烟零售经营活动。

  2023年5月11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益生菌味风味饮品(橙味)共5瓶(生产日期:2022年08月09日,保质期8个月)、菠萝啤味汽水共3瓶(生产日期2022年07月01日,保质期9个月)、老干妈共2瓶(生产日期2021年09月18日,保质期18个月)、长康食用植物调和油共1瓶(生产日期2021年09月10日,保质期18个月)、海天精制料酒共1瓶(生产日期2022年03月22日,保质期12个月)均超过保质期。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1.益生菌味风味饮品(橙味)共5瓶(生产日期:2022年08月09日,保质期8个月)是当事人2022年11月在拼多多的多多买菜上购进的,购进了2板,4瓶/板,进价2元/瓶,销价2.5元/瓶,货值金额12.5元;2.菠萝啤味汽水共3瓶(生产日期2022年07月01日,保质期9个月)是当事人2022年11月在拼多多的多多买菜上购进的,购进了5瓶,菠萝啤味汽水进价1.5元/瓶,销价2元/瓶,货值金额6元;3.老干妈共2瓶(生产日期2021年09月18日,保质期18个月)是当事人2023年1月在安化新一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购进了2瓶,进价7元/瓶,销价7.5元/瓶,货值金额15元;4.长康食用植物调和油共1瓶(生产日期2021年09月10日,保质期18个月)当事人称是朋友赠送的,摆在货架上还未销售出去,货值金额无法计算;5.海天精制料酒共1瓶(生产日期2022年03月22日,保质期12个月)进价5.5元/瓶,销价6.5元/瓶,货值金额6.5元。

  由于当事人未建立相关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具体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营业执照、身份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照片19张,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以及违法经营的情况;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店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扣押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照片一张、张贴召回公告照片一张和申请减轻处罚的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对已经销售的过期食品进行召回,陈述认识错误,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益生菌味风味饮品(橙味)5瓶、菠萝啤味汽水3瓶、老干妈2瓶、长康食用植物调和油共1瓶、海天精制料酒共1瓶;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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