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7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09 14:44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70号

  当事人:安化县梅城光明综合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P47CB45

  住所(住址):湖南省安化县梅城镇望城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龚**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232619580********

  联系电话:130805******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梅城镇望城村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安化县梅城镇望城村,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等经营活动。

  2023年2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店内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下列预包装食品:1.“水溶C100柠檬味复合果汁饮料”(生产日期:2022年3月14日,保质期:9个月 ),数量11瓶,2.“水溶C100西柚汁”(生产日期:2022年3月16日,保质期:9个月 ),数量12瓶,3.“景田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22年1月6日,保质期:12个月),数量21瓶,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当场扣押(扣押期限:30天),之后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30天。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从安化县梅城镇金盛批发部购进1箱“水溶C100柠檬味复合果汁饮料(24瓶/箱)”和1箱“水溶C100西柚汁(24瓶/箱)”,进价均为4.2元/瓶,两种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01.6元,销价均为5元/瓶,“水溶C100柠檬味复合果汁饮料”共销售13瓶,剩余11瓶,库存货值金额为55元,“水溶C100西柚汁”共销售12瓶,剩余12瓶,库存货值金额为60元。当事人于2022年4月美团优选下单进购1箱“景田饮用纯净水”(24瓶/箱),进价为0.8元/瓶,进货金额为19.2元,销价为2元/瓶,共销售3瓶,剩余21瓶,库存货值金额为42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食品过期后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15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由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委托书》、被委托人李**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将相关权利授权于被委托人行使的事实及被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现场笔录》1份、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并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1份及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关于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水溶C100柠檬味复合果汁饮料”11瓶、“水溶C100西柚汁12瓶”、“景田饮用纯净水”21瓶;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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