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43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0 11:03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43号

 

当事人:安化县乐而美炸鸡汉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登记号:9*****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奎溪镇白羊社区新建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

身份证件号码:430923******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奎溪镇白羊社区新建组,从事餐饮服务及食品销售经营活动。

2023年4月11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操作间冰柜里发现:

1.“格瑞果汁橙果粒果酱”,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712011602765,净含量1.2千克,生产日期20220304A,保质期12个月,数量1瓶(已开封),剩余1.02千克;

2.“鲜活果汁芒果饮料”,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732058300978,净含量3千克,生产日期2022/03/04,保质期12个月,数量1瓶(已开封),剩余2.94千克;

3.“鲜活果汁蓝莓饮料”,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732058300978,净含量3千克,生产日期2022/02/19,保质期12个月,数量1瓶(已开封),剩余1.35千克。

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予以当场扣押,之后依法延长、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及储物冰柜是当事人于2022年8月一并从他人处受让所得,于2022年10月开始投入使用,当事人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格瑞果汁橙果粒果酱”、“鲜活果汁芒果饮料”、“鲜活果汁蓝莓饮料”用于所售商品果汁的制作,其中“格瑞果汁橙果粒果酱”加入纯净水制成橙汁,“鲜活果汁芒果饮料”加入纯净水制成芒果汁,“鲜活果汁蓝莓饮料”加入纯净水制成蓝莓汁,三种果汁的零售价均为7元/杯,截至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于2023年4月共卖出用上述过期的食品原料制成的橙汁2杯,蓝莓汁2杯,销售金额为28元。

因当事人不能提供完整的相关食品的经营记录,2023年4月之前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数量、货值金额无法查明,违法所得也不能查明,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2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经营者张凯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者张凯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现场提取的4张销售单,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询问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以及送达方式进行确认的事实。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食品原料:“格瑞果汁橙果粒果酱”1瓶(1.02千克)、“伊鲜活果汁芒果饮料”1瓶(2.94千克)、“鲜活果汁蓝莓饮料”1瓶(1.35千克);

2.罚款12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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