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罚[2023]14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0 11:05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3〕144号

 

当事人:安化县奎溪镇真爱美丽美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登记号:92430923*****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奎溪镇白羊塘社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曾***

身份证件号码:430923******

2023年4月11日,本局对当事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施华碧艾草舒缓护理面膜,净含量30mlX10片,数量4盒,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560,限制使用日期2023/03/24;执行标准QB/T2872。本局依法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是2022年6月18日当事人从东莞市樟木头秀之都化妆品店充值活动中得到,8月22日收货,无进货票据,进货价格,进货数量,无法确定因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及销售记录,且不能提供有效的经营凭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销售额和违法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进行证明:

证据一,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拍摄的现场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安市监强制[2023]15308号《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一份,以及当事人签收的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本局依法扣押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询问通知法律文书及当事人填写并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以及确认当事人送达文书地址。

    证据六,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供货方营业执照,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检验报告,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号,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渠道与查验供货方相关资质情况。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四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施华碧艾草舒缓护理面膜,数量4盒。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3,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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