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2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1 09:48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2号
当事人:安化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 经营者:姚** 身份证号码:430923*** 联系方式:183***6143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从事奶茶、小吃服务经营活动。 2022年10月2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食品原料:“尚美滋.固体饮料”7包(生产日期:20210714,净含量:1kg,保质期12个月,数量有3包;生产日期:20210828,净含量:1kg,保质期12个月,数量有4包)。2022年10月26日,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尚美滋.固体饮料”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限:30天),2022年11月24日,依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30天,2022年12月23日,行政强制措施期满后,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以40元/包的进价从长沙爵都咖啡店购进“尚美滋.固体饮料”,用来制作烧仙草奶茶使用,制作过程为先将“尚美滋.固体饮料”放入水中烧开放入保温桶中备用,在顾客购买时,取适量烧开备用的“尚美滋.固体饮料”加入果脯,然后封口销售。至本局调查时止,还剩余7包“尚美滋.固体饮料”(生产日期:20210714,数量有3包;生产日期:20210828,数量有4包;),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原料使用记录,也没有建立相关的食品经营台账,食品原料过期后的使用情况及利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姚**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以及姚**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姚**协助案件调查的相关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1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安市监罚告[2023]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尚美滋.固体饮料”(生产日期:20210714,3包,生产日期:20210828,4包)共计7包;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8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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