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3〕94 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1 11:40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3〕94 号
当事人:安化县仙溪镇***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 经营场所:安化县仙溪镇大桥新村 法定代表人:龙** 身份证号码:432326****0649 联系方式:173***8628 住址:安化县仙溪镇***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决定如下: 当事人位于安化县仙溪镇***,从事预包装食品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日化、百货零售经营活动。 2023年3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下列两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1.“飘柔精华护理系列” 净含量:200ml,生产厂家: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024,限期使用日期:2023年3月15日,数量有2瓶; 2.“拉芳花香润肤沐浴露” 净含量:900g,生产厂家: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263,限期使用日期:2022年10月13日 ,数量有1瓶。 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是当事人从梅城进购的,“飘柔精华护理系列”进价8元/瓶,销价10元/瓶,库存2瓶,库存货值金额为20元;“拉芳花香润肤沐浴露”进价10元/瓶,销价12元/瓶,库存1瓶,库存货值金额为12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相应的凭证,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3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龙**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及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关于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的陈述意见。 2023年4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飘柔精华护理系列”2瓶、“拉芳花香润肤沐浴露”1瓶;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 9 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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