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4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1 11:47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41号
当事人: 安化县仙溪镇***毛茶加工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仙溪镇*** 负责人:潘** 身份证号码:430923***1710 联系方式:138***6325 2023年5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在生产现场发现有下列食品:1.散装红茶,1.04kg;2.散装天尖,0.93kg。执法人员对上述未经许可生产的茶叶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开始从事红茶、绿茶、天尖的生产,茶叶原材料由当事人聘请人工到你厂茶园采摘,生产出的茶叶由客户到当事人茶厂采购。散装红茶的售价为200元/斤,库存货值金额为416元;散装天尖的售价为120元/斤,库存货值金额为223.2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生产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生产经营凭证,具体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可核实的库存货值金额为639.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个人身份。 证据二,本局于2023年5月1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七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于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的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于2023年5月18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事实。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属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十条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一)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项2目“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到1.5万元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经许可生产的食品:散装红茶1.04kg、散装天尖0.93kg; 2.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29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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