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8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1 16:07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8号

  当事人:安化县梅城镇城南社区刘黄花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PDY01607043092317D6001

  住所(住址):湖南省安化县梅城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黄花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3232619***********

  联系电话: 13*********96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梅城镇****8

  当事人位于安化县梅城镇城南社区南街26号门面,诊疗科目为全科医疗科。

  2022年10月17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下列药品超过有效期限:1、“氟轻松维B6乳膏”,生产企业为湖南天龙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43021740,生产日期20200925,有效期至2022年08月,规格30g/支,数量1支;2、“开塞露”,生产企业为福元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34022941,生产日期20190807,有效期至2022年7月,规格20毫升/支,数量3支;3、“氯化钾注射液”,生产企业为天津金耀集团湖北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084467,生产日期20200923,有效期至2022年8月,规格5支/盒,数量3支。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开塞露”进购票据。本局依法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氟轻松维B6乳膏”是当事人于2021年9月22日从娄底市华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数量8支,进购价7.8元/支,销售价12元/支;“开塞露”是当事人于2019年从安化县医药总公司梅城分公司购进,进购价0.5元/支,销售价1元/支;“氯化钾注射液”是当事人于2021年6月4日从安化县医药总公司梅城分公司购进,数量5盒,进购价1.5元/盒,进购单价0.3元/支。至本局调查时止,“氟轻松维B6乳膏”剩余1支,“开塞露”剩余3支,“氯化钾注射液”剩余3支,库存货值金额15.9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药品超过有效期后使用的数量、销售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负责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2022年10月17日制作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送达回执》各一份、现场照片9张,证明本局在当事人发现劣药,以及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三,2022年11月1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药品的购进、销售、储存,以及进货查验履行的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清单》各两份,证明当事人进购药品的来源情况和进货查验制度的履行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请求减轻处罚申请书》和《关于安化县梅城镇城南社区刘黄花卫生室整改的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查找问题,积极进行整改的事实。

  当事人使用的药品“氟轻松维B6乳膏”、“开塞露”、“氯化钾注射液”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认定为劣药。参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的规定,对于通过事实认定为假药、劣药的,不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且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本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氟轻松维B6乳膏”1支、“开塞露”3支、“氯化钾注射液”3支;

  2、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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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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