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18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1 16:12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18号

  当事人:安化县梅城镇丽珍餐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R5P3C1A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丽珍

  身份证号码:4323261**********                         联系电话:*********

  当事人店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望城村车站路,从事餐饮服务;卷烟零售、雪茄烟零售经营活动。

  2023年5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店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食品原料库发现有8袋“鱼酸菜”(生产日期:2022年4月25日,保质期:10个月)、15根“双汇福蒸煮淀粉肉肠”(生产日期:2022年9月17日,保质期:6个月)超过保质期。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鱼酸菜”、“双汇福蒸煮淀粉肉肠”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鱼酸菜”和“双汇福蒸煮淀粉肉肠”是当事人从梅城农贸市场购进的,“鱼酸菜”用来生产加工菜品“酸菜鱼”,“双汇福蒸煮淀粉肉肠”用来生产加工菜品“肉肠青瓜”。因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原料使用记录,也没有建立相关的食品经营台账,食品原料过期后的使用情况及利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具体销售数量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以及经营者刘丽珍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6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以及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以及提取的涉案食品原料的包装袋各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食品小作坊从事下列行为:(七)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小餐饮不得从事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禁止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经营禁止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项2目“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5000到1.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鱼酸菜”8袋、“双汇福蒸煮淀粉肉肠”15根;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2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打印] 收藏[收藏] 纠错[纠错] 关闭[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