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72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14 16:21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72号

 

当事人名称:安化县城南原创蜜汀嘿尔精致美学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城南社区陶澍大道元畅恒太城2楼2F01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923MA4RLHQ05A

  类型:个人工商户

经营者:黄*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城南社区陶澍大道元畅恒太城2楼2F015,从事美容、养生保健、美甲、美睫服务,化妆品、护肤品零售。

  2023年1月4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者微信朋友圈于2022年12月12日发布有“蜜汀嘿尔理想護膚計畫卡”活动推文,内容含有“一次就白的范冰冰同款牛奶光”、“湘雅教授推荐的修复舒敏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宣传用语。2023年1月12日本局再次进行检查,发现上述微信朋友圈的推文未进行删除,同时当事人仍不能提供“一次就白的范冰冰同款牛奶光”、“湘雅教授推荐的修复舒敏光”的证明材料。

  经查,上述推文由当事人员工从小红书、抖音等网络平台上收集图文,再添加当事人有关经营内容,编辑完好后发给经营者,由经营者转发至微信朋友圈,推广费用500元。至本局调查时止,广告费支出500元。因当事人未建账,浏览数量、违法所得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情况。

  2.2023年1月4日、2023年1月12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二份,现场拍摄照片3张,《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各一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当事人未及时改正,以及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微信基本资料截图一张,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蜜汀嘿尔理想護膚計畫卡”活动推文截图二张,证明当事人违规发布广告的事实。

  4.2023年2月15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两份,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2月份工资表一份,证明当事人广告的制作情况、制作费用、发布时长等情况,当事人授权被委托人签署文件、配合调查等事项,以及被委托人身份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改正情况。

  2022年4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58号),依法书面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不能提供宣传用语的证明材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所指情形,构成虚假广告。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责改仍未改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八十条第二项7目“(二)裁量基准:7.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违法情节严重的,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九十五条第二项1目之1“(二)裁量基准:第一款:(1)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费用 5 万元以下的,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处罚款2000元,对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行为处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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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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