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82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22 09:01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82号 当事人:安化县时平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LMXDU1W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龙塘乡红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时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2326**** 联系电话:138****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龙塘乡东凡村第三村民组031号 2023年6月26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食品:1、怡寳饮用纯净水3瓶,净含量:1.555升;生产厂家:华润怡宝饮料(长沙)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宁乡县经济开发区车站路359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3012400183;生产日期:20220402;保质期:12个月。2、怡寳饮用纯净水16瓶,净含量:555毫升;生产厂家:华润怡宝饮料(长沙)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宁乡县经济开发区车站路359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3012400183;生产日期:20220315;保质期:12个月。3、统一阿萨姆原味奶茶5瓶,净含量:500毫升;生产厂家:贵阳统一企业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医药食品产业园区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50022705391,;生产日期:20220724,保质期:9个月。4、王老吉凉茶植物饮料5瓶,净含量:500毫升;生产厂家:南昌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西大街1589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36010625011;生产日期:20220212;保质期:12个月。5、可口可乐经典美味汽水4瓶,净含量:500毫升;生产厂家:中粮可口可乐华中饮料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瑞西路二段6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3011200201;生产日期:20220701;保质期:9个月。均超过保质期。本局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之后依法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1、1.555升怡寳饮用纯净水3瓶,库存货值金额9元。2、555毫升怡寳饮用纯净水16瓶,库存货值金额32元。3、统一阿萨姆原味奶茶5瓶,库存货值金额20元。4、王老吉凉茶植物饮料5瓶,库存货值金额20元。5、可口可乐经典美味汽水4瓶,库存货值金额12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进货票据遗失,无法查清进货数量和进货价格,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食品过期后的销售额及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经营超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查处的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包装拍摄了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经营预包装食品超过了保质期;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数量、货值金额等情况; 证据五:由本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六: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召回公告》及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采取召回措施,消除危害后果,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召回、改正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1、1.555升怡寳饮用纯净水3瓶,2、555毫升怡寳饮用纯净水16瓶,3、统一阿萨姆原味奶茶5瓶,4、王老吉凉茶植物饮料5瓶,5、可口可乐经典美味汽水4瓶;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6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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