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7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28 11:03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70

事人:安化县平口资江大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4QWEL39U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平口镇娄益友谊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伴香

身份证号码:43232619700******

联系方式:13973******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平口镇沂溪村123号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安化县平口镇娄益友谊街,经营范围:其他住宿业;住宿服务;预包装食品、卷烟、雪茄烟零售。2022年4月前承包给王再东经营,2022年4月后由投资人邓伴香接手经营。

2023年4月18日,本局对当事人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发现当事人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仍在继续使用。本局依法对上述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两台电梯是当事人分别于2013年1月、2015年5月安装,1.左侧电梯,型号:TKP,产品编号:M2013-01-0023,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1湘20339(20);2.右侧电梯,型号:LTW1000/1.5-VF,产品编号K13032901,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1湘20360(20)。2022年5月27日,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两台电梯进行了定期检验并出具了《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ZTD0122051687、AZTD0122051720),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之后,当事人一直继续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2023年4月24日,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两台电梯进行了定期检验并出具《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ZTD0123041652、AZTD012304169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5月9日,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两台电梯进行复检并出具《电梯复检报告》(报告编号:AZTD0123041652F、AZTD123041693F),检验结论均为复检合格并对上述两台电梯出具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邓伴香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投资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夏新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夏新全权处理当事人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一事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2022年4月18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9张,提取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两份(报告编号:AZTD0122051687、AZTD0122051720)、《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电梯)》一份、《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份、《电梯维护保养作业记录》两份、维保公司及维保人员资质证明文件三页,证明当事人是上述两台电梯的使用单位及继续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各一份,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提取证据材料、确认送达地址及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2023年4月18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继续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事实。

证据七,由当事人提供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ZTD0123041652、AZTD0123041693)《电梯复检报告》(报告编号:AZTD0123041652F、AZTD123041693F)《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各两份,证明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八, 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检验资质,检验人员的证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具备特种设备检验资质,检验人员具备检验资格的事实

证据九,本局制作的《证据提取单》一份,证明本局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7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137号),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本局决定公开举行听证,并于2023年7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安市监听通[2023]013002号)。

2023年7月14日上午公开举行听证会,当事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请意见:1、内部人员管理交接的时候,前面的管理人员未告知电梯的相关情况,执法人员也未进行告知,现在的管理人员对违法使用电梯是不知情的;2、发现违法行为后,我们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3、处罚力度过重,对适用《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更为合适;4、因为疫情影响等原因,企业经营困难。本局作出处理意见与建议:鉴于,当事人明知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而继续使用构成故意违法,且安全隐患显而易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属于上位法、新发,符合《立位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法律适用之规定;企业经济困难不属于法定减轻处罚的原因;对当事人初次违法、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等情节已经予以考虑,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建议不予采纳。建议依据行政处罚告知之内容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系初次实施,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并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项1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二)裁量基准: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系初次实施,未造成安全事故的:(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裁量基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当事人从轻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监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

   202372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打印] 收藏[收藏] 纠错[纠错] 关闭[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