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0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02 11:09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00号 当事人:湖南金伙伴电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4T5EBJ1J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陶澍大道310号---314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末终 身份证号码:43052119781****** 联系方式:19118****** 住址:湖南省邵东市宋家塘街道荷花社区北岭路468号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陶澍大道310号---314号门面,从事日用家电批发;电子产品、办公设备、办公用品、五金、机电、家具、室内装饰材料、通讯设备及配套设备零售及网上销售;空调设备销售、安装及维护;家用电器安装、调试、维修;门禁门控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等经营活动。 2023年3月1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店外部墙体挂有“买家电 到国美 全城全网最低”宣传用语,营业场所二楼楼梯口和专卖区挂有多个“买家电 到国美 全城全网最低”灯箱广告、橱窗广告和宣传标语,并对“全城全网最低”字样进行了显著标示。2023年3月7日,当事人对营业场所二楼楼梯口和专卖区悬挂的灯箱广告、橱窗广告上“全城全网最低”字样进行遮蔽。2023年3月21日本局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店外部墙体广告未对“全城全网最低”进行整改。 经查,该宣传广告是当事人于2021年3-4月间委托安化县城南区搏艺广告经营部制作,其中橱窗广告印制一幅,面积9平方,印制费包含安装费为18元/平方,费用162元;灯箱广告印制五个,印制费包含灯箱膜为50元/张,灯箱框架184元/个,费用1170元。至本局调查时止,可查实的广告费为133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信息。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受托人代理陈述事实、提供证据、接受法律文书、申辩陈述、代为听证等事项。 证据三,2023年3月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17张,2023年3月6日制作的《询问通知书》、《送达回执》各一份,2023年3月7日制作的《现场笔录》、《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执》各一份、现场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违规发布广告的事实,以及提取证据的相关情况。 证据四,2023年3月7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内容、方式、费用、时长等信息。 证据五,2023年3月7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广告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微信截图6张,证明广告公司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信息,以及当事人委托广告公司制作的广告内容、数量、费用、形式、印制情况。 证据六,2023年3月21日制作的现场照片、电话通话截图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改正违法行为,以及未按期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当事人发布广告使用“全城全网最低”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属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结合当事人广告发布的时长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市场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7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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