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3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02 09:19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30

 

当事人:安化县柘溪镇唐溪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DY00112743092312D6001        

地址:柘溪镇唐溪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贺学群

主要负责人:王艳君

联系电话:158****           

2022年11月1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下列药品超过有效期限:1、“白云山”(晕动)苯巴比妥东莨菪碱片,生产企业为广州白云山光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44024752,产品批号T00027,生产日期20201126,有效期至202210,规格12片/盒;2、“生脉饮(党参方)”,生产企业为远大医药黄石飞云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42021202,产品批号20190801,生产日期20190804,有效期至202107,规格10支*10毫升。本局依法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白云山”(晕动)苯巴比妥东莨菪碱片当事人2021年4月6日从安化县医药总公司购进,数量5盒,进购价7元/盒,进购金额共35元;“生脉饮(党参方)”是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4日从安化县医药总公司购进,数量20盒,进购价6元/盒,进购金额共120元。至本局调查时止,“白云山”(晕动)苯巴比妥东莨菪碱片剩余7片,销售价1元/片;“生脉饮(党参方)”剩余8盒,销售价10元/盒,库存货值金额共计87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药品超过有效期后使用的数量、销售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要负责人王艳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安化县医药总公司《营业执照》、

《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安化县医药总公司销售清单》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药品的情况;

证据三,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

七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制〔2022〕14005号)、《财清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的现场情况,以及本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四,本局对当事人主要负责人王艳君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销售劣药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关于请求减轻处罚的报告》一份,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32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19,当事人2023年2月21日向本局递交《关于请求减轻处罚的报告》,2023年2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对店内药品进行清理,完善了进销货台账,建立了进货查验制度,已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劣药货值金额较小、危害后果轻微,且属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白云山”(晕动)苯巴比妥东莨菪碱片7片、“生脉饮(党参方)”8盒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2 2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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