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6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24 11:48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66号 当事人:安化县大福镇沂水之韵花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BNNTL498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大福镇富民村 经营者:李牡丹 身份证号码:92430923**** 联系方式:133****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大福镇龙荣村第二村民组17号 2023年5月18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冰柜内发现有和未过期的食品存放在一起的过期食品,该过期食品为“隆尚小圆子”(净含量800g,生产日期:2022年3月1日,保质期:12个月),数量有14包。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隆尚小圆子”予以当场扣押,之后依法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隆尚小圆子”是当事人于2022年7月2日从长沙市高桥大市场凯喜咖啡进购的,共进购16包,进购价格为24元/包,“隆尚小圆子”是当事人用来制作奶茶的配料,至本局调查时止,“隆尚小圆子”已使用2包,剩余14包。因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原料使用记录,也没有建立完整的食品经营台账,食品原料过期后的使用情况及利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总货值金额、具体销售数量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7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以及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一张、进货台账记录一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具体事实以及“隆尚小圆子”的进购情况;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以及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3年07月0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150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食品原料:“隆尚小圆子”14包。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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