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3〕93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15 11:49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393

当事人:安化县大福镇危爱良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NTKK21Q        

 经营场所:安化县大福镇北兴村                         

经营者危爱良                                       

身份证号码:432326****                  

联系方式:153****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大福镇张家村第八村民组114号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大福镇北兴村,从事预包装食品零售、日用品、卷烟、雪茄烟零售经营活动。

2023年4月10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下列三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香嘚嘚江米条”,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日,保质期:6个月,数量有11包;

2.“炒川豆”,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5日,保质期:3个月,已开封销售,剩余重量为1.795kg;

3.“炸川豆”,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4日,保质期:3个月,已开封销售,剩余重量为3.87kg。

本局依法对上述三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当场扣押。

经查,“香嘚嘚江米条”是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8日从宁乡海睿食品商行进购的,共进购1件(7.5斤/件),1件有150包“香嘚嘚江米条”,进货价为55元/件,销售价为9元/500g;“炒川豆”是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8人从湖南水井巷炒货食品公司进购的,共进购2件(30kg/件),进价为3.4元/500g,销价为4元/500g;“炸川豆”是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0日从湖南水井巷炒货食品公司进购的,共进购1件(30kg/件),进价为4.6元/500g,销价为5元/500g。至本局调查时止,“香嘚嘚江米条”剩余11包,“炒川豆”剩余1.795kg,“炸川豆”剩余3.87kg,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销售台账,食品过期后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58.0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危爱良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1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三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事实以及供货商的情况;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询问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一张,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香嘚嘚江米条”11包,“炒川豆”1.795kg,“炸川豆”3.87kg;

2.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8705********,开户行:安化县信用联社。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59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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