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3〕173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24 11:51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3173

当事人:安化县大福谭记发饼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LU46P0P       

经营场所:安化县大福镇和平社区                        

经营者谭佑林                                     

身份证号码:432326****                   

联系方式:137****

址:湖南省安化县大福镇和平街2号

202366,本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6包炒川豆(总重3.06kg)、5包粟米卷(总重1.28kg)无任何标签标识,本局依法对上述两种无标签的散装食品予以当场扣押,之后依法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炒川豆和粟米卷是当事人从长沙市高桥大市场进购的,炒川豆进价28元/kg,共进购1件(4kg/件),粟米卷进价28元/kg,共进购1件(2.5kg/件)。当事人自行在网上购买小包装袋对上述食品进行拆零销售,分装后的炒川豆以及粟米卷的销售价均为10元/包(约250g/包),至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已销售3包炒川豆、5包粟米卷,销售收入为80元,获利24元,当事人经营者自行食用一部分炒川豆,现剩余6包(总重3.06kg)炒川豆,5包粟米卷(总重1.28kg)。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进销台账,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散装食品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散装食品的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121.51元,获利为2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以及经营者谭佑林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当事人制作《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1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散装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本局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装食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通知当事人接受检查、询问、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湘市监法2020121号)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湘市监法2020121号)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项2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5000元到2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无标签的散装食品:炒川豆6包(总重3.06kg)、粟米卷5包(总重1.28kg);

2.没收违法所得24元;

3.罚款15000

罚没款共计15024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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