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21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27 20:50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当事人: 安化县中祥茶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MA4L6W4J4H 住所(住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江南镇红泥村红溪五组 法定代表人:陶**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2326**** 联系电话:155**** 2023年4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江南镇红泥村江溪五组的安化县中祥茶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组织员工进行砖茶的生产活动,并在当事人生产场所的一、二、三、四楼发现有黑毛茶原料、茯砖茶、千两茶、百两茶等产品。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生产资质证明,当事人称只办理了《营业执照》,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1.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4L6W4J4H,名称为安化县中祥茶业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陶增强,注册资本为肆拾万元整,成立日期为2016年10月17日。 2.当事人从2016年开始生产砖茶、百两茶、千两茶等产品以及为他人代加工生产茶叶产品,至今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3.当事人生产场所一楼大厅存放有手筑茯砖(1kg/块)3060块,其中780块为当事人自己生产,原料来源不清,未知原料来源的货值金额按照本地原料价格计算,成本价为50元/块,销售价为60元/块,货值金额为39000元;其余2280块为陶成张和黄建峰委托当事人生产加工费为3元/块,加工费用总计6840元;一楼大厅另摆放有283袋用编织袋包装的黑毛茶,为陶家祥、刘楚华、陶增刚等三人运到当事人处,委托当事人生产手筑茯砖(2kg/块),其中1100块为刘均阳委托当事人生产,加工费为3元/块,加工费用总计为2750元。其余1281为当事人自己所有,使用原料为外地原料(2018年左右在白沙溪茶厂门口收购的湖北毛茶),生产成本价为60元/块,销售价为70元/块,货值金额为76860元。 4.当事人生产场所二楼摆放有各类砖茶共计19732块,其中5570块为陈敏岩、刘坤存放,1520块为刘超群委托当事人生产,加工费为2.5元/块,费用总计为3800元;其余12642块为当事人自己生产,包括有外地原料制作的砖茶(400g/块)4316块,生产成本价为5元/块,销售价是6元/块,货值金额21580元。有本地原料制作的砖茶(800g/块)3700块,生产成本价为16元/块,销售价格为18元/块,货值金额59200元。外地原料制作的砖茶(1kg/块)1220块,生产成本价为20元/块,销售价为21.5元/块,货值金额24400元;本地原料制作的砖茶(1kg/块)3067块,生产成本价为50元/块,销售价为60元/块,货值金额153350元。外地原料制作的砖茶(2kg/块)339块,生产成本价为60元/块,销售价为70元/块,货值金额20340元;另摆放有当事人自己生产的千两茶43支,生产成本价为1600元/支,销售价格为1800元/支,货值金额68800元;百两茶170支,其中120支(毛篾篓、三级料)生产成本价为1600元/支,销售价为180元/支,货值金额19200元,另外50支(精篾篓 一级料)生产成本价为500元/支,销售价为600元/支,货值金额25000元。另有64袋用编织袋包装的黑毛茶,为当事人自己生产。(其未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均按照生产成本价计算) 5.当事人生产场所三楼、三楼楼梯口和四楼摆放茶产品全部为王玉芳暂时存放在此,包括各类砖茶39826块、天尖篓2107篓、两千两茶15支、千两茶254支、百两茶2107支。 6.当事人生产各类砖茶共计14703块、千两茶43支、百两茶170支,为陶成张、黄建峰、刘超群、刘均阳共生产各类砖茶4900块,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其余茶叶产品为陈敏岩、刘坤、王玉芳暂时存放在当事人仓库。 7.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3月和2022年5月两次销售百两茶给微信名片叫刘术的人,违法所得700元;另于2022年4月14日销售500片1公斤的手筑茯砖给微信名叫九成宫·张家界·覃章锋的人,违法所得750元。 8.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并为他人代加工茶叶产品,其所生产产品货值金额507730元,代加工费用所得13940元,共计金额521670元,销售违法所得1450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原料收购和产品销售台账,无法查明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二,由本局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陶增强的《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茶叶产品生产的事实以及原料购进、生产、销售、代加工、他人存放产品的具体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雇佣的生产人员的《询问笔录》五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茶叶产品生产的事实; 证据五,对当事人代加工及他人存放产品的人员的《询问笔录》七份、当事人提供的陈敏岩存放茶叶产品到安化县中祥茶业有限公司的《寄存单》一份、王玉芳租借安化县中祥茶业有限公司三楼至四楼的场地用于王玉芳存放茶叶产品的《租借协议》一份、陶增刚、刘楚华、陶家祥、刘均阳、陶成张、黄建峰、刘超群等人的委托加工茶叶的《收条》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茶叶产品生产的事实、为他人代加工茶叶产品的事实以及他人存放产品的品种、数量等具体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微信名叫刘术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两份、微信名叫曾敏的手机微信聊天截图两份、微信名叫九成宫·张家界·覃章锋的手机微信聊天截图两份以及微信名叫九成宫·张家界·覃章锋微信转账记录一份、湖南程通物流有限公司的物流单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其无证生产的茶叶产品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杆茶记录、收购毛茶记录、工人记工天数、鲜叶收购以及带领工人到别的厂里做工的相关记录复印件共58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茶叶产品生产的事实以及进购原材料、雇佣工人为其生产加工茶叶产品的具体情况。 以上书证、物证等材料均由当事人或相关人签字确认,具备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已构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处罚情节。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条第(二)项1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之规定,本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2.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包括:①2023年04月19日本局扣押的“安化县黑茶 王家茶坊(1000g/块)”,共计1块;②2023年04月19日本局扣押的“牛皮纸包装砖茶(400g/块)”,共计1块;③2023年04月19日本局扣押的“牛皮纸包装砖茶(1000g/块)”,共计1块;④ 2023年04月19日本局扣押的“棠梨砖(1000g/块)”,共计1块;⑤ 2023年04月19日本局扣押的“黑砖(未包装)(1000g/块)”,共计1块;⑥ 2023年04月19日本局扣押的“牛皮纸包装砖茶(2000g/块)”,共计1块;⑦手筑茯砖(400g/块),生产时间:2020年下半年,共计912块;⑧手筑茯砖(1kg/块),生产时间:有2020年下半年、2021年下半年、2022年下半年三批次,另有一批次时间不详,共计5067块;⑨手筑茯砖(2kg/块),生产时间:2022年和2023年两批次,共计1620块;⑩安化黑茶(400g/块),生产时间:有2020年下半年和2022年下半年两批次,共计3404块;⑪安化黑砖(800g/块),生产时间:2022年下半年,共计3101块;⑫无任何标识标签的砖茶(800g/块),生产时间:2020年下半年,共计599块;⑬千两茶,生产日期:2019年下半年,共计43支;⑭百两茶,生产时间:有2019年和2021年两批次,共计170支;⑮64袋勇编织袋包装的黑毛茶。 3.处罚款173865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肖剑峰 刘卓勋 联系电话:13873746566 2023年09月26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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