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218 号
作者:王代秦 发布时间:2023-10-31 09:03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218 号 当事人: 安化县江南镇云天缘茶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PLL8W1G 住所(住地):安化县江南镇马路村第五村民组 经营者:王*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09231987******** 联系电话:180****1176 联系地址:安化县江南镇马路村第五村民组 2023年4月17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8盒“安化黑茶”的包装上未标注规格、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8盒“金茯(手筑茯砖)”的包装上未标注规格、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 本局依法对上述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黑茶予以扣押,期满后依法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年底以20元/片至30元/片的价格从本县进购上述成品黑茶之后,再由当事人自行打上在市面上购买的通用包装在经营场所内进行上架销售,上述两款产品的销售价格均为49.8元/盒,“安化黑茶”库存8盒,库存货值金额为398.4元,“金茯(手筑茯砖)”库存8盒,库存货值金额为398.4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黑茶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黑茶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796.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十六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黑茶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二份以及当事人提供的用于经营的个人微信账号截图打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黑茶的具体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本局已于2023年09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204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限期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八、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湘市监法(2020)121号)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湘市监法(2020)121号)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项2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5000元到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到6.5倍罚款;”之规定,本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黑茶:“安化黑茶”8盒、“金茯(手筑茯砖)”8盒; 2.罚款 10000 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8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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