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68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5-25 15:28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当事人:湖南高家山茶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570295584T

住所(住地):安化县东坪镇酉州村

法定代表人:龚**

身份证件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2326****

联系电话:139****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解放路106号

本局于2021年12月06日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督监测信息系统中收到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021-J38402),显示当事人生产的金福满堂(茯砖茶),规格型号:1kg/盒,生产日期:2018-09-10,经抽样检验,氟项目不符合GB19965-2005《砖茶含氟量》要求,标准指标≤300,实测值48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12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立即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本局报告处理情况,积极配合本局的调查处理,不得拒绝、逃避。当日,本局对当事人生产车间、包装车间、成品仓库、半成品仓库等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成品仓库发现有《检验报告》(No: A2021-J38402)中所述不合格产品16盒,本局执法人员对16盒产品进行了扣押,并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制【2021]013032号)及《财物清单》(文书编号:013032)。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20180910的金福满堂(茯砖茶),当事人于2018年8月1日从茶农黄某处采购的原料,经检测合格后入库,2018年8月20日当事人使用所采购的原料经拼配、渥堆、发酵,于2018年9月10制成半成品869片,并于2018年9月10日包装成1kg金福满堂869盒,5盒用于自检,剩余864盒入库,成本价:60元/盒,金额51840元。

当事人于2018年9月10日销售给益阳总经销袁某10盒,单价98元/盒,金额980元;2018年10月8日销售给湖南运营中心韩某500盒,单价98元/盒,金额49000;2018年11月14日销售给益阳总经销袁某200盒,单价98元/盒,金额19600元;2018年12月17日销售给湖南运营中心韩某134盒,单价98元/盒,金额13132元。共计销售844盒,销售金额82712元。剩余20盒,于2021年11月3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4盒,单价120元/盒。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龚顽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及身份情况;

2.当事人递交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龚书琴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龚顽强将相关权利授权于被委托人龚书琴行使的事实及被委托人龚书琴的身份情况;

3.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以及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氟含量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4.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八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生产场所及相关文书送达的事实;

5.本局对当事人被委托人龚书琴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湖南高家山茶业有限公司鲜叶收购凭证》(No:000458)、《原材料采购索证验证记录》、《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出入库登记表》、《生产过程记录》、《茯砖茶检验原始记录》、《茯砖茶检验报告单》、《成品出入库登记表》、《检验报告》(No:2020W-2117)、《产品出厂销售登记台账》,《送货单》(No:2734100、2733955、2734096、2734011)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通知》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对上述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的具体情况;

8.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履行职责,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9.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财物清单》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实施强制措施的事实。

以上有关证据,已由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查证属实。

2022年5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2]6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经执法人员调查并从当事人处调取的《成品出入库登记表》、《产品出厂销售登记台账》、《送货单》(No:2734100、2733955、2734096、2734011)等证据表明,当事人所生产的金福满堂共包装了864盒,从2018年9月10日、2018年10月8日、2018年12月17日分三次共销售了844盒,剩余20盒存放于仓库中,至省局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时(2021年12月2日),剩余的20盒产品一直未销售,其已销售的844盒的违法行为已超过了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已销售的844盒产品的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且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本局检查发现的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尚未销售出去,无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金福满堂”(1kg/盒)16盒;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3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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