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1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8-19 15:55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当事人湖南水井巷炒货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7073932238

住所(住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经济开发区黑茶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

身份证件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01*****

联系电话:135****

联系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99号

本局于2022318日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督监测信息系统中收到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022-03-J301211),显示当事人所生产的水井巷擂茶(甜味)(其他方便食品),商标:水井巷+图形,规格型号:450克(15包)/袋,生产日期:2022-01-03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 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标准指标:n=5,c=2,m=50, M=100,实测值:1100,1100,1000,1200,96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3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当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报告》(No:A2022-03-J301211)中所述产品。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2213日生产20220103批次的水井巷擂茶(甜味)(450克(15包)/袋)806袋,6袋用于出厂检验,剩余800袋入库。擂茶成本价7元/袋,销售价7.5/袋,于202215日销售给东坪经销商申某200袋,销售金额1500元;于202216日销售给东坪大码头门店谌某200袋,销售金额1500元;于202216日销售给常德区域总代理王某400袋,销售金额3000元。擂茶全部销售完毕,总计销售金额6000元,违法所得400元。

当事人已于2022322日启动召回程序,尚无产品被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林朝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情况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2.当事人递交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王安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林朝阳将相关权利授权于被委托人王安行使的事实及被委托人王安的身份情况;                                              

3. 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以及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4.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相关照片十一张,证明相关文书送达的情况以及现场检查情况;                                              

5.本局对被委托人王安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的事实及原料购进、生产、销售的具体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原辅材料购入明细》复印件一份,《出库单》复印件四份,《配料车间投料记录表》复印件一份,《生产日报表》复印件一份,《成品检验报告单》复印件一份,《销售单》复印件三份,原材料供货商资质、原料检验报告及原料购入凭证复印件三十一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事实以及生产、销售、原料购进的具体情况;                                                                  

7.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各一份及相关送达回证,证明本局依法履行职责,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8.当事人提交的《召回通知书》、《产品召回通知书回执》复印件各三份,证明当事人召回的具体情况。

9.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额能力范围》复印件各一份,抽样、检验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十一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编号:CYW2022-1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CYW2022-08)照片打印件各一份,《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o:2200055复印件各一份,支付抽样产品费用票据照片打印件一份,均加盖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公章。证明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检验和人员资质情况及依法对当事人所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具体情况。

以上有关证据,已由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查证属实。

2022年8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2】114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于20217月19日、20225月25日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已被本局处罚(安市监罚字【2021118号、安市监处罚【20227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十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4目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停业,限期60日整顿(停产停业范围:擂茶食品的生产经营;整顿后经我局复查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方可恢复营业);

2、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3、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818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打印] 收藏[收藏] 纠错[纠错] 关闭[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