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223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4 15:23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当事人:安化县阳军冷冻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R7G0K4N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 经营者:蒋** 身份证号码:430923********* 联系方式:132*********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 2023年06月01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大泥鳅(淡水鱼)”、“小泥鳅(淡水鱼)”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06月27日,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两份,《检验报告》NO:FJ2303629,显示上述“大泥鳅(淡水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GB 34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100,实测值178,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FJ2303627,显示上述“小泥鳅(淡水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GB 34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100,实测值492,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情况。 证据二,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各一份,证明抽检机构资质情况。 证据三,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各两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现场抽样照片11张;2023年06月0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事实来源和抽样检验的过程。 证据四,2023年07月03日制作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达回执》各两份,2023年07月03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不合格食品的事实,以及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文书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相关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受托人提交证据、接受询问、陈述申辩、签收文书等事项。 证据六,2023年07月27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询问取证通知书》、《送达回执》各一份,当事人提供的进购单据3张,证明当事人不合格食品的进购来源、数量、价格、销售等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召回通知书》、现场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查找问题,积极进行整改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10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21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起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实施食品召回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第二项1目“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10月16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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