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24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7 11:10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市监罚2023244

当事人:安化县柘溪镇菊红日杂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MH3W337  

住所(住址):湖南省安化县柘溪镇开发区对溪村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刘菊红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2326****   

联系电话:191****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柘溪镇开发区对溪村

202393,本局收到投诉单(编号:51430900002023090300000033),投诉人涂先生反映:2023931403分花费12元在安化县柘溪镇卫生院东南侧菊红日杂批发部购买了一包酸菜鱼调料,生产日期:202099日,保质期:12个月,已过期

202395日,本局对菊红日杂批发部进行检查,没有发现投诉举报人涂先生反映的上述商品,当事人承认投诉单(编号:51430900002023090300000033)内容属实

经查,上述“酸菜鱼调料”是当事人于2021年元月份从安化县东坪镇湘资农贸市场进购,进购数量为5袋,进购价格为10/袋,进购金额为50元,销售价格为12/袋,有1袋过期的“酸菜鱼调料”卖给了投诉人涂先生。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酸菜鱼调料”过期后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核实的销售数额为12元,获利为2元,货值金额为1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本局提取的投诉单(编号:51430900002023090300000033)一份、投诉人提供的涉案商品照片打印件两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本局202395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事实;

证据,当事人提供的两张进货单据,证明批发部正在经营的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通话记录截图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与投诉人联系,投诉人电话处于关机状态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请求减轻处罚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于202311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233),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鉴于你批发部经营的过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条“ 【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少于 5 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罚款10000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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