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6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7 15:35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61

当事人: 安化县**炒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38M

住所(住址):安化县江南镇江南社区民主路

经营者:刘*斌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371322********3134

联系电话:150****2760

联系地址:山东省郯城县********

2023418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黄金玉米(油炸类炒货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355日,经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3430923571230017,现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标准指标≤3,实测值3.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5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黄金玉米(油炸类炒货食品)当事人202346日从安化县东坪镇迎春路56湖南水井巷炒货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进购数量1件(净果含量14kg/件),进购单价11/kg。至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14/kg的价格售出黄金玉米(油炸类炒货食品)14kg,已无库存。销售金额共计196元,获利4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情况。

证据二,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检验所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一份,证明抽检机构的资质情况。

证据三,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各一份,抽样现场照片1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事实来源和抽样检验的过程。

证据四,202358日制作的《现场笔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证明在当事人未发现不合格食品的事实,以及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文书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提取证据的相关情况。

证据五,2023523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进购来源、数量、价格、销售等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进购单4份、供货商资质2份、微信转账记录1份、销售单2份,证明当事人不合格食品的购进来源、销售数量及食品进购查验义务履行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召回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37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157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实施食品召回措施,且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5万元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2元;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7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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